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3275.2014.01.012

我国家庭农场法律定位若干问题的思考

引用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经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对部分省市调研所获得的统计数据显示,家庭农场在工商注册中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比例最大.但根据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发展趋势和政策导向,将家庭农场定位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更符合其本质属性.国内许多省市制定了本地区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条件各异,建议将经营者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条件列为家庭农场设立的法定条件,应基于规模经济效益来测算各地区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无须对家庭农场的雇工人数和注册资金设置特别的限制条件.

家庭农场、定位、法律主体、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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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2014-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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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95-3275

41-14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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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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