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4.01.005
基于刑事和解的赔偿减刑
刑事和解“花钱买刑”的嫌疑,导致一种普遍的误解.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根本在于法治理念的传播,而不是表面上法律条文的诵读.因而和解的有效运转需要从理论上诠释“赔偿减刑”的正当化依据.在逻辑上,“花钱”无法“买刑”,在“花钱买刑”的背后是刑事和解与时下正在推崇的程序本位及程序自治背离的实质.刑事和解能够减刑的一般性正当依据在于,和解针对民间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以及此中具体正义实现的功效.刑事和解赔偿减刑正当性的规范性依据在于,“刑事赔偿”已具有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属性,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下,相应地要求对行为人减轻处罚.在确立非刑罚处罚措施作为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意义上,有必要在刑法中确立和解赔偿减刑的实体法依据,这是和解赔偿减刑制度确立后对刑法修正的要求.
刑事和解、赔偿减刑、非刑罚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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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3(中国法律)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民事赔偿的刑事责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3fxb006
2014-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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