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3.06.024
论未经授权使用银行卡的损失负担
银行卡格式合同中约定损失负担的条款不具有效力,未经授权使用银行卡直接侵犯的是发卡银行的财产权,应当由银行依据相应的请求权进行索赔;法律只需规定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损失负担,其他当事人之间的责任由其各自之间的合同予以解决;在发卡银行尽到注意义务的前提下,持卡人应承担一定限额的责任,并以持卡人是否将风险的存在及时通知发卡银行为标准,将限额责任划分不同的等级;持卡人除承担限额责任外,还应对构成侵权的行为向发卡银行承担侵权责任.
银行卡、未经授权使用、银行损失、限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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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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