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3.06.023
“于一家频盗及一时而盗数家”的古代立法及其现代启示
唐律在“窃盗”条的疏文中规定“其有于一家频盗及一时而盗数家者,并累而倍论”,古代自此始有“于一家频盗”和“一时而盗数家”这种犯罪形态和计赃规则的专门立法,元律和明清律对此予以变更,并在计赃上“以一主为重”.相比之下,唐律“累而倍论”的计赃规则公平合理.这种形态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古代窃盗立法的“于一家频盗”和“一时而盗数家”形态的提出以及立法处置,对我们研究现代相关犯罪同样情形的形态认定和法律适用具有启发意义.
频盗、盗数家、立法、现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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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9(中国法律)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76-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