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2.06.013
公诉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误区与对策——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评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就公诉案件而言,如果片面地将该条文理解为人民检察院承担所有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将陷入认识误区.应该从举证责任性质以及待证事实分类两个方面去重新解读新刑诉法第四十九条的规范内容,并借助于适当配套机制去缓解实践中因举证责任分配所带来的证明困境.
举证责任、待证事实、推定、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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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13-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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