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2.05.011
论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的完善
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著作人身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早期著作权立法中均没有规定著作人身权制度,但是著作人身权目前已成为许多国家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普遍承认的一种权利.著作人身权制度与民法人身权理论之间存在着矛盾.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设置的具体缺陷,主要有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与其主体能否分离的规定自相矛盾,对著作人身权的种类设计不合理,表述著作人身权的权能内容不准确、内容限制不到位.对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应从立法上进行完善,包括规范著作人身权与其主体能否分离的规定,避免条文之间的自相矛盾,不设置独立的“发表权”,不将发表权列为著作人身权的范畴,署名权应是姓名权的延伸,署名权应是表明作者“资格”的权利,删除“修改权”,保留“保护作品完整权”,准确表述我国《著作权法》著作人身权的权能内容,并对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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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河南省软科学规划项目“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22400450071
2013-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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