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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12.02.023

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责任竞合问题研究

引用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形式.它本来源于英美法系,199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这一赔偿制度,并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得到进一步的确定.可以说,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已经形成一个条文集团.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在适用上会遭遇到责任竞合问题,即几部法律同时适用于同一个行为的情形.然而,一个行为不可能被多次追诉,否则会有违禁止多重追诉的法治原则.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惩罚性赔偿在适用上可能出现的责任竞合情形包括两大类:一是在私法内部的责任竞合问题;二是惩罚性赔偿与公法上的惩处相竞合的问题.针对不同性质的竞合问题,应当采用不同的竞合原则.

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内部竞合、外部竞合、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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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中国法律)

2012-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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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3275

41-129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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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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