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1.03.013
疏漏与补足:环境侵权解纷中进退失据的环境行政调解制度
环境行政调解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非诉讼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在现实纠纷解决过程中,它比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有更大的独立性,实践中也往往成为公民在遭受环境侵害后的首位选择.环境行政调解制度具有效益优势、专门化优势,能直接应对现行法律体系中环境权利法定化状态不足的现状,跟其他类型解纷机制相比也具有比较优势.但是,环境行政调解在实践中并不能令公民满意,它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不足,事实上沦为环境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并未成为一种独立的解决环境纠纷的制度类型.因此,我们应当针对其制度缺陷及其内生性缺陷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和综合应对.
环境行政调解、环境侵权纠纷、优势、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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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国际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环境侵权救济诉求下的环保法庭研究:制度绩效与内在机理"的阶段性成果之一IOYJC820071
2011-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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