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1.01.030
论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发端于美国,为大多数国家的商事立法所采用,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也引入了该项制度.对于异议股东主体资格要件、适用情形、回购协议等问题,在适用法上,还有待斟酌,尚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可以通过设置相应的程序规定,引入豁免与转换机制,完善公示与监督制度,来防止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异化.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回购协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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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1-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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