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1.01.006
论我国的雇主替代责任制度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即将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雇主替代责任的配置有失均衡,不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雇主替代责任,在其责任的构成要件上,应当以雇员执行职务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我们顺应现代立法潮流,借鉴两大法系国家侵权法的规则,使雇主替代责任建构符合侵权法的一般原理,在规定雇主承担严格责任的同时,规定雇员也应当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不考虑其是一般过失,还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应当和雇员共同就其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雇佣关系、人身伤害、雇主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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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2011-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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