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1.01.004
论人格权概括保护的立法模式——"一般人格权"概念的废除
"一般人格权"由德国联邦根据德国<基本法>第2条关于保障人格的规定,通过裁判方式而创制,其目的在于弥补<德国民法典>有关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规定之不足."一般人格权"的标的为自然人的全部人格利益,其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必要性在于民法典缺少人格保护的一般性条款,故其并非是对特别人格权及其他应受保护的人格利益的抽象概括.在我国民法典设置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的条件下,应当废除"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一般人格权
26
D923.8(中国法律)
2011-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