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0.05.001
我国诉讼时效之立法模式评价
消灭时效与诉讼时效的直接效果均在于对义务人产生抗辩权,其最终效果均是实体权利本身或其强制力的消灭,且均须通过权利人败诉而得以体现,故二者并无实质区别.鉴于"胜诉权"之消灭并非导致时效效果发生的条件,更不是时效效果本身,只是时效之效果在诉讼程序上的表现,且"诉权二元论"并未为我国诉讼法理论所采纳,故我国诉讼时效之"胜诉权消灭说"应予废止.有关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所谓"自然债务",实质为道德债务,其无法用来解释义务人在时效完成之后一旦履行债务即不得请求返还的情形.我国在保留诉讼时效制度的同时,应将时效完成的效果规定为债权消灭,但以时效抗辩的主张为生效条件.
时效、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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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2010-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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