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0.04.012
不动产登记制度探究——不动产登记簿为中心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它不仅是公示、证明不动产物权的主要手段,而且是公信力与推定力制度的构造基础.就<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而言,为克服第一百零六条在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上的局限性,应把第十六条第一款解释为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规定;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应通过类推解释方法扩大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异议登记的适用范围;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簿的信用,应严格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推定力、不动产权属证书、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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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0-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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