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0.01.019
体系化语境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
<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体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中国本土"固有"特点,实现了对宅基地使用权从政策性调整向法律性调整的转变.但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尚存在一些体系局限.对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功能的立法回避导致了立法理论基础认识的不统一,并在实践环节引起争议.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准所有权,具有私权特性,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在<物权法>确立的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双轨制条件下,鉴于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未进行全面登记之现实,应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公示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宅基地使用权、体系局限、流转、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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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现代化构建--基于全国农村宅基地现状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09BFX028
2010-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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