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0.01.016
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发展变化及其对我国民商法典的启示
人格与主体资格及主体身份密切相关,人格权乃重要的主体权利.罗马法虽然没有人格权之说,但有人格权之内容,且对后来的民法典产生很大影响,尤其对<法国民法典>影响巨大.<法国民法典>在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影响下采取了整体的人格权观点,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概括的人格权保护方式;随社会的发展,新的人格权能不断被吸纳进去,故未产生一般人格权制度.而<德国民法典>受实证主义和康德伦理人格主义哲学的影响,坚信法定人格权观点,法典采取列举式人格权保护,在后来的发展中显现出明显的不足.其后,在法理学的发展下,借助判例确立了一般人格权制度,且对德国族民法典产生了一定影响.其他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也对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形成起了一定作用.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发展变化将为我国民商立法带来一些启示,不仅可以增强我国确立该制度的主动性,而且从立法技巧上,可以将传统人格权置于人身权之中,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格权制度.
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人身权、人格权、我国民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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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2010-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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