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0.01.011
论信用证法律适用的发展新趋势——以司法判例为视角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信用证的当事人,即信用证开证行与信用证受益人,可以选择UCP600或者相关国家的国内实体法作为信用证的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未作选择的,法院应适用与信用证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核心是界定信用证的履行地.英美国家司法判例表明.法院对信用证履行地的界定经历了从付款地到信用证开证地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信用证法律适用的新趋势.而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第5-116(b)将信用证履行地界定为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地,并规定适用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进一步佐证了这种新趋势.
信用证、法律适用、新趋势、UCP600、统一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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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0(国际法)
2010-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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