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10.01.003
客观的处罚条件
日本通说承认客观的处罚条件这一概念,认为其属于无关犯罪成立与否的情况.但是,这切断了犯罪与刑罚要件及其效果之间的联系,有违"犯罪是可罚的行为"这一定义.而且,这种将犯罪从刑罚考量中割离出去的做法,有导致犯罪论的形骸化之虞.事实上,作为发生可罚性程度之危险的介入情况,客观的处罚条件理应还原至作为可罚的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应该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客观的处罚条件之间的相互联动,由此而导致了法律所应防止的可罚性违法事态的发生.基于这种理解,在行为当时,必须存在将来发生客观的处罚条件的可能性、行为与客观的处罚条件之间的相互联动提高了危险性、对将来发生客观的处罚条件具有预见性.据此,偶然责任得以排除,从而担保了责任主义.
客观的处罚条件、犯罪论体系、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责任主义、可罚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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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3(各国法律)
2010-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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