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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知情权救济制度的完善

引用
我国公司法应建立质询权诉讼机制以弥补法律的缺失;股东知情权之诉的性质应界定为给付之诉;明确诉讼中被告的主体资格.检查人选任制度具有中立的特点;调查令方式具有方便的优势,建议引入非诉讼救济方式作为补充.

查阅权诉讼、质询权诉讼、检查人选任、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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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29(中国法律)

2010-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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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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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9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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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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