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具体的方法错误的归责
对于具体的方法错误的归责,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对立.犯罪构成计划理论对于方法错误的处理,更倾向于具体符合说的观点.具体符合说的归责理论的缺陷,就在于其忽略了行为所违反的法规范及其保护目的在故意和过失的认定以及结果责任归属判断上的决定性评价意义.反之,法定符合说从规范的角度把握了问题的实质.具体符合说认为具体的方法错误在通常情况下成立想象竞合,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刑法法益,也无助于实现刑法公正.
具体的方法错误、归责、法定符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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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0-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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