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9.05.023
物权法定原则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创设的物权非属法律规定的种类,则不具有物权效力.现有的学者提出的若干采用该原则的根据不成立.物权法定原则是一把双刃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并且,其能否发挥作用与公示制度的发达程度息息相关.传统的物权法定方法遭遇了现实的困境,为克服这种困境,应当采用新型物权法定方法,设定认可非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的抽象条件,包括可以公示、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担保物权以就其标的物变价、清偿债务为目的.
物权、物权法定原则、交易成本、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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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9-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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