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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09.04.033

有组织犯罪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

引用
与犯罪组织相比,有组织犯罪中的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有组织犯罪的受害者具有众多性与分散性,不少侵害行为的发生与被害人自己的行为也有一定的关联,加上有组织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且犯罪组织往往自行控制犯罪后的事态,由此增加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难度,导致被害人知情权、程序参与权与被害恢复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因此有必要建立信息通告制度保障知情权,妥善地运用自首、立功制度并适度地推动合法化进程,解除被害人维权的顾虑,并设立被害人补偿基金,保障被害恢复权的实现.

有组织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信息通告、被害人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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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中国法律)

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承担的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研究"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2009-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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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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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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