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9.04.021
侵权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召回制度之评析
我国<食品安全法>迅速提升了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召回制度具有一定的公共政策因素,调整的基础关系仍是私领域的交易消费关系,立法确立了召回的法定作为义务,属于交易安全义务,违反该义务引起私法上的侵权责任,是结果责任,并与一般的产品侵权责任有联系但不同.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为缺陷食品的判断依据,排除了召回对符合强制标准而仍存有不合理危险之食品的适用,缺陷食品限于不合格产品,召回机制的启动将会招致大量原交易关系的无效并产生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召回、缺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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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2009-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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