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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08.06.018

论自认对象的不利益性

引用
作为自认对象的案件事实是否一定为不利于自认人的事实,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持肯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自认对象的不利益性是构成自认的要件之一,但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在判断不利益性的标准方面存在分歧;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自认对象不需要不利益性.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中关于自认对象不利益性的规定并不明确.由于作为自认制度理论基础的辩论主义并不要求自认的不利益性,同时由于肯定说在判断不利益性的标准上存在分歧,不利于己的事实在诉讼实践中难以判断,加之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制度上均采否定说,故在这一问题上以采否定说为宜,这有利于提高自认构成的几率,提高审判效率.

自认对象、不利益性、当事人

23

D926.13(中国法律)

2008-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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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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