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8.06.006
拒绝履行的理论问题
大陆法系自罗马法以来,拒绝履行一直未被纳入债务不履行的体系之中,直到"积极侵害债权"概念的提出,拒绝履行作为积极侵害债权的一种形态才首次被学说和司法实践所承认.本文从拒绝履行的概念入手,厘清与其它相关概念的区别,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拒绝履行制度进行考察.最后,结合我国拒绝履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拒绝履行、违约责任、立法建议
23
D923.6(中国法律)
2008-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