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8.03.015
论物权公示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物权公示与物权保护无关,物权公示源于保护交易安全和节省交易费用.保护交易安全的前提是明示权利状况,在交易中,当事人并不关心物权的变动过程,而物权变动结果其实是新的物权归属状态.因此物权公示对象应采权利公示说.交易安全是维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是否公示应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物权公示效力应仅在于对抗交易中的第三人.
物权、公示、目的、对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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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8-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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