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8.02.005
权利救济权能的充分化与国家赔偿立法
作为权利的三大基本权能之一,救济权能是保障和手段性权能,具体又包括获得侵权者救济权能和获得公力救助权能.权利和权利享有的进步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基本权利针对国家公权主体的救济权能获得充分法律确认的历史.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法治国家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使公民权利越来越充分地具有了针对国家公权主体的获得赔偿的救济权能.西方法治国家经过曲折过程,在战后较好地做到了此点.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基本权利针对国家公权主体的获赔救济权能的确认存在明显不足.从基本权利针对公权主体的救济权能充分化的角度,分析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不足,应是一个富有理论建设性的视角.
权利、救济权能、公共权力、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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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徐州师范大学重点社会科学基金06XWA06
2008-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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