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8.01.007
论民法基本原则之立法表达
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非为裁判规范,但<德国民法典>之后的大陆法各国民法典均对之有明确表述,并超越了学说就<法国民法典>总结出来的三大原则,使之到达抽象程度更强、概括范围更大的高度.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民法典官方草案及主要学者建议稿对于民法基本原则采用了有所差异的不同表达,但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确定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较为妥当.
民法、基本原则、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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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08-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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