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8.01.006
解释论视野下的《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兼评用益物权编"不动产即土地"定势思维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中的疑义,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应视为立法技术瑕疵,可以通过相关条文的适用予以补正.<物权法>用益物权编存在"不动产即土地"的定势思维,未来应通过司法解释进行修正.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法律解释、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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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8-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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