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3275.2007.05.002

论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相关规定的协调

引用
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不协调的现象,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最典型的是关于情节犯的规定.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之情节的规定,应尽可能不用"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抽象模糊的词语.在同一条文中如果既规定故意犯罪又规定过失犯罪,不仅要尽可能标明"故意"与"过失"的字样,而且有必要将两者分开来规定,规定轻重有别的法定刑.

协调、情节犯、故意、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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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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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008-6951

41-129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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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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