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7.02.016
未经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吗?——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质疑
2005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及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效力问题.但是,变更登记是不应当成为股权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的.因为股权在本质上并不是因登记而形成的,所以变更登记不具有作为股权转让必要条件的基础;股权的私权属性、公司经营秩序的稳定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变更登记不应当成为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股权转让的登记与否,对保护债权人(第三人)利益并无直接关联.另外,该条的规定还存在逻辑混乱的立法技术性问题.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对抗第三人、登记的效力、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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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6(中国法律)
上海市教委资助项目06ZS58
2007-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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