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7.01.001
论传统中国的律学——兼论传统中国法学的难生
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是中国法律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法学界对传统中国法律学术的知识类型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代表性的观点有法学说、律学法学说、律学说以及先秦法家法学-汉以后律学说.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是对制定法的注解,缺乏对正义和权利这一法学核心问题的讨论,因此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而是"律学".关于律学的兴衰,笔者并不完全赞同沈家本的观点,认为律学滥觞于秦,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隋唐集大成,至宋元趋向衰落,明清复兴,迄清末而终结.关于律学的生成,笔者认为律学在传统中国的形成有其必然性,而法学则难以生成,原因复杂多样,其中最直接关键的是,实体上缺少从人的"类"本质中抽象出来的超世俗的体现普遍正义与个体权利精神的法;形式或者说方法上缺乏逻辑学在法律知识构造中的运用.律学具有概念明晰、解释准确、简洁实用的优点,一直是国家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资源,同时也是传统中国和东亚法文化的特色.但由于它囿于经验和技术,因此与西方的法学形成差异和差距.律学在清末为法学所取代,但律学传统影响至今,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意犹未尽.
律学、法学、论辩、资源
22
D911.02(法学各部门)
2007-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