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6.05.012
我国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改革的法理思考
事业单位是我国独特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不仅包括公益类的事业单位,也包括监督管理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这种独特的单位制度是符合我国历史发展和行政建制的,对其改革不能简单地以西方的非营利组织或公益法人制度解决,更不能以所谓财政负担和人员臃肿为出发点设计相应改革方案.其改革应该基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事业单位性"和"法人性"进行,前者决定了其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后者决定了其独立性.以法人理论思考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改革是其法理所在.
事业单位、法人、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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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13(中国法律)
200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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