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6.05.003
物权之自由与限制——以中国台湾地区与美国之不动产法制为例
从法律概念而言,假若国家无法提出合理之证明,即应采用限制人民自由最小--例如物权种类自由--之制度,以符合保障人民财产权之要求.而在实证观点,在采民主优位之法治前提下,由于目前有关财产权之变化相当迅速,因此立法者应将决定物权种类之裁量权限交付给司法机关.而若采保障人民基本权之实质法治前提下,在比较立法与司法两机关不同功能性后,应将决定物权种类之权限交由司法机关决定.
物权、自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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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0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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