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不断、理还乱”的法定代表人制——评《公司法》第十三条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新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3条对法定代表人作了新的规定,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备选范围.但是,这一修订基本上维持了原有的单一性的法定代表人制,并没有解决原有体制所存在的问题;而且它将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备选人,势必改变传统公司的权力配置,滋生出更多的法律问题.公司代表权的安排还是应当回到公司自治的原则上来,回复传统的董事代表制.
法定代表人、公司治理、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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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0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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