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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06.01.019

家庭财产制研究

引用
家庭财产制是各国民法的应有内容,我国现行法中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了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混乱.笔者认为,家庭财产应为一种特殊性质的共同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均应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家庭财产权的行使不同于普通共同共有,应建立一种新型的家长制,由家长统一行使家庭财产权;家庭财产的分配,应在平等分配的原则下,适当考虑家庭成员的贡献大小,并充分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的社会职能.

家庭财产、法律性质、权利主体、权利行使、分家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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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06-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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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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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9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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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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