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6.01.016
确立检察机关拘留权之构想
拘留权是决定和执行拘留的权力.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拘留统一由公安机关来执行,检察机关只有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在特定情况下的拘留决定权,而没有拘留执行权.这就使检察机关在侦查实践中处于相当被动和尴尬的境地,影响了侦查程序的顺利进行,进而影响了诉讼的效益.应当尽快赋予检察机关一个完整而又名副其实的拘留权.
检察机关、拘留权、拘留决定权、拘留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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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2006-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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