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5.06.001
论抵押物的价值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兼论未来物权法或民法典应持的态度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对抵押物的价值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量上的关系,做了严格的限制,即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这种限制的不合理之处主要在于,不利于物权法所具有的物尽其用的功能的发挥,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容易把握.本文主要从如何理解抵押物的价值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量上的关系和对"重复抵押"的法理分析两个层面上,分析这一限制的不合理性所在,并对未来物权法或民法典应采取的态度,提出了建议.
抵押物价值、重复抵押、物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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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6-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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