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5.04.023
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兼与孟勤国、张素华先生商榷
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实质是股东履行完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后,所获得的一项对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对公司法所规定的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相关联的各项义务的违反,亦即公司股东有限责任权利的滥用,是导致否认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的缘由.在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基本法律关系主体之外,公司董事经理不具有被提升为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责任主体的法律需求.
股东有限责任、法人格否认、权利滥用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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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0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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