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5.04.003
行政诉讼的类型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视角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牵涉到诸多领域的诸多权力配置和观念养成,更多地反映为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反映为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统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演进.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考察法院审判权的范围及其对行政的统制功能,是传统行政法学中司法权的界限论所坚持的重要方法论.考察司法权的界限论,就不能避开尊重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的法理.于是,围绕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以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和司法对行政的统制这对矛盾的剖析为主要线索,以行政诉讼的类型和诉的利益为素材,从比较法的视角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便构成了本文的主要内容.
行政诉讼的类型、司法权的界限论、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诉的利益、原告适格、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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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4(法学各部门)
200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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