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5.03.007
"不变"的中国基层司法风格及其社会经济背景
@@ 传统中国的基层司法,存留于人们记忆中的常常是这样的印象:除了依法审判人命盗贼等严重威胁国家秩序的案件外,官吏们通常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绝大多数纠纷.日本学者、著名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专家滋贺秀三借用D.F.亨达森的用语,将中国古代官吏调解纠纷称为"教谕式的调解"(didactic conciliation).这种印象在一些历史实证研究中获得了印证.如,据郑秦教授的统计,在嘉庆十五年至二十五年的直隶宝坻县诉讼档案中,全部二百二十四件"自理词讼"中,约有百分之九十是以调解的方式"息讼"结案的.与官方调解同时并存的,则是各种血缘、地缘以及其他性质的团体(如家族、村社、行帮、宗教社团等)中民间法则的大量存在,以及在此主导下的民间调解现象(这也被一些法律史学者称为诉讼外调解)的司空见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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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9.92(法的理论(法学))
2005-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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