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4.04.011
论我国劳动就业的法定形式
就业的形式既依据于特定的经济体制,也源于法律的认可与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实际上是劳动者竞争就业,但所谓的人才"拍卖"应予取缔.职业介绍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提供了方便,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和自谋职业是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对少数劳动者仍保证其实现第一次就业的机会.我国公民到境外就业,农村劳动者到城镇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等法律规范还有待强化.
劳动就业、职业介绍、就业优惠政策、特殊就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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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82(中国法律)
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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