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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04.04.008

听众与论证

引用
@@ 在日常言谈中,我们做出某一判断,任何一个言谈者必须应他人的请求就其所主张的内容进行证立,除非他能举出理由证明自己有权拒绝进行证立.此一普遍实践论辩规则的要求,在法律论辩过程中表现得尤为强烈.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必然会要求任一提出主张者说明理由,法官亦得为判决说明理由.若主张者所提供的理由或前提是清楚的、众所周知的或不言自明的,仅依靠由已知、明确的前提得出必然结论的推理方式即可获得令人信服的结论.此种法律推理的方式,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被称作演绎推理,在这种情形中推理是通过表达必然真理的论证方式而展开的,它使我们极为明确地得出一种演绎结论.然而,事实上更常见的是另外一种情况,针对某一问题或争论存在两种甚或多种解决途径,争讼两造似乎都有充足的理由支持自己的主张,此时,选择任何一方都会获得强有力的论据支持.任这种情况下,作为判断者的法官"必须通过对话、辩论、批判性探究以及为维护一种观点而反对另一种观点的方法来发现最佳的答案"[1].

听众、演绎推理、说明理由、法官、亚里士多德、推理方式、审理过程、论证方式、解决途径、法律推理、必然真理、实践论、批判性、证明、选择、维护、判决、规则、方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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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01(法学各部门)

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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