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3275.2004.04.002

地权客体论

引用
在探讨地权客体时,不宜照搬拉伦茨教授的"三阶层客体理论",对于物权客体属性的概括,不宜继续沿用传统的概括,坚持物权的客体一律具有特定性,也不宜彻底推翻传统的概括,把所有种类的物权作为审视的对象,重新抽象、概括出适应于一切物权客体的属性,而应当走类型化的路径.作为地权客体的土地,不同于自然科学和经济学上关于土地的概念,而是指以地籍块方式进行测量与标记的,并在土地登记簿中以"土地"进行登记的地表的一部分.它在我国等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上不再包括水资源、矿产资源、文物等元素.

地权、客体、土地、特定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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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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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008-6951

41-129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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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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