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3.05.011
大陆法系中情势变更原则之研究
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有关合同的国际示范立法(在这里特指<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都确立了"合同必须信守"的原则,原因在于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甚至在美国人的观念中:"正义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就在于对合法契约加以维护."基于上述原则和观念似乎很难有情事变更原则的生存空间,但是两次世界大战以及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所造成的社会的剧烈动荡给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提出了挑战: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固守绝对契约的观念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其不公正的后果.而法律的价值不仅仅是维持信用和契约自由,它还要追求公平.大陆法系的学者为此提出了情事变更原则,他们的理论各不相同,但是都反映了在信用(契约必须严守)与公平之间进行选择时的谨慎:他们都不约而同地把情事变更原则或合同履行受挫原则作为合同必须信守的例外.因此理论和实践都对情事变更原则适用条件及法律效果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本文主要分析了大陆法系的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使用条件及法律效果,并结合我国的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
合同严守、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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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04-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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