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3.04.009
吸收犯结构形式新论--以吸收关系为视角的新界定
吸收犯的成立以事实上存在着数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犯罪行为为必要,其在罪名要素上系数个不同的罪名,在关系要素上系数个犯罪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且一行为在刑法上不能被评价为另一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吸收关系只能在具有因果关系即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数行为之中,根据刑法关于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质的规定予以判断.
吸收犯、吸收关系、行为要素、罪名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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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04-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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