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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02.04.019

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思考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共和国、挪用公款罪、营利活动、非法活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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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6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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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008-6951

41-129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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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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