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2.03.011
学校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辨析
学生作为原告起诉学校的教育纠纷日益普遍和突出,但学校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在理论界和司法部门并不明朗.本文认为,学校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而应该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对学校法律地位的正确界定,不仅对于司法实践部门具有重大价值,而且有利于教育法治的进一步实现.
学生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律地位、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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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4(法学各部门)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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