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2.01.008
论一般人格权的本质与功用--兼论对宪法私法化的思考
一般人格权是由德国法院用判例的形式确立的概念.就其本质而言,它是私法领域的一种权利,其主体具有普遍性;其客体是抽象人格利益,囊括了公法与私法上的利益;其权利内容的延伸性.就其功用来说,它在于"创法"、深化对人权的认识以及加强对财产权的保护,防止公法以弥补漏洞为由向私法的渗透,是私法自治的屏障.
一般人格权、宪法、宪法私法化、主体、客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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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13(中国法律)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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