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275.2001.05.019
论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责条款原则上有效,例外无效(即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无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无效);第39条第1款规定,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如果履行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就有效.但第40条却规定"免除其责任"的条款的无效.这就使法律条文之间产生了冲突与混乱.本文作者试图用法解释学的方法来协调冲突,消解矛盾,以使<合同法>关于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合理化.作者还分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特别法中的相关规定.
免责条款、格式条款、解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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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05-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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