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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3275.2001.04.015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引用
物权的享有和物权的变动应以一定的方式公之于众,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情况,以免因不知情而受到损害.近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本文从登记的公示效力和公信力两方面入手,对法、德、日、意及英美国家的登记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物权、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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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5-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9-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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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008-6951

41-129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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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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